條款

HONGKONG FAME CHAMPION TRADING CO., LIMITED 用協議

立契約
消費者(以下簡稱「甲方」,請依員註流程填寫)
企業經營者名稱:HONGKONG FAME CHAMPION TRADING CO., LIMITED(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法定代理人

甲方限制行能力人者,本約訂定時,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約始生效力;甲方無行能力人者,本約之訂定,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之。
若有限制行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付費購買點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乙方確認,退還甲方未使用之遊費用。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示,若甲方限制行能力人或無行能力人,除符合上述規定外,並應於甲方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約之所有,方得使用本遊,本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第二條、約適用之範

乙方提供甲方網路連線遊及其他相關服(以下簡稱本遊),甲乙雙方關本遊利義,依本約條款之約定之。

第三條、約之

以下視約之一部分,與本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遊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計費制遊費率表及管理規則。
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甲方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名詞定義

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網路連線遊:係指甲方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乙方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機、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伺服器之遊
二、遊網站:係指由乙方提供本遊所建置之網站。
三、遊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規範遊進行方式之規則且影響雙方約上之利義者。
四、遊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遊起至登出本遊時止,電腦系統甲方遊進行過程所之紀錄。
五、外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網路連線遊運作目的之程式。

第五條、服

約所提供之遊,係由乙方指定之伺服器,讓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使用本遊。但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

第六條、遊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依申請流程,戲內登錄所需之個人資料或其他必要資訊。 確保甲方使用本遊益,甲方提供之資料可驗證身分,若有不正確或已變更時,立即通知乙方更新。
乙方若有提供本遊與甲方聯絡之必要,而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不符合真實且未更新,乙方得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停甲方遊進行及遊歷程查詢之服。但甲方能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約解除規定

甲方得開始遊戲後七日,以面告知乙方解除本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任何費用。 前項情形,甲方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向乙方請求退費。

第八條、計費方式

本遊之收費計算方式
免費制(程式)
本遊務內(例如:遊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甲方額外付費購買之點、商品或其他服(例如:虛擬貨或寶物、進階道具等),乙方在官網首頁、遊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官網首頁、遊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甲方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官網中登錄之付費購買點或遊費用依舊費率計收。

第九條、本遊務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依遊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示遊分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
二、進行本遊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四、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中獎商品或活,其活動內容、獎項及中獎等資訊,並記載「此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與活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第十條、號與密碼之使用

甲方完成註程序取得之號及密碼,僅供甲方使用。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管理員)得主詢問甲方之密碼。
乙方應於契約終止三十日,保留甲方之號及附隨號之電磁紀錄。
約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前項期間辦理續用,有繼續使用號及附隨號之電磁紀錄。
第二項期間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號及附隨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

當事人一方如發現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立即通知方並由乙方進行查證,經乙方確認有前述情事,得停該組號或密碼之使用,更換號或密碼予甲方,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之使用利,並相關處理方式揭載管理規則。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使用利之時起,以官網公告、推播、遊戲內信件或電子信箱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
如該第三人未接獲通知時起七日提出說明,乙方直接回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時可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復後解除第三人之限制。
但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甲方之事由,乙方不負回或補償責任。
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時,甲方得依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時,在限制使用期間,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第三人利受損時,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遊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
甲方得以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如下,由甲方負:新台二百元。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歷程,並七日存媒介或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三條、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電磁紀錄

本遊之所有電磁紀錄均乙方所有,乙方並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利。但不包括本遊外之移轉、收益行

第十五條、連線品質

乙方維護本遊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而預先規劃停本遊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官網首頁、遊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致甲方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時,乙方立即更正或修
對於甲方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乙方返還遊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十六條、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乙方依本約之規定負有提供本服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業水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程式漏洞致生甲方損害時,依甲方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完成修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因共用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乙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第十七條、遊管理規則

規範遊進行之方式,乙方立合理公平之遊管理規則,甲方遵守乙方公告之遊管理規則。
管理規則之變更依第二十一條之程序之。
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觸本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約上利。但乙方依第十九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違反遊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本遊中違反遊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甲方第一次違反遊管理規則,乙方通知甲方於一定期間改善。
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使用利。
如甲方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管理規則時,乙方得立即依遊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利。
乙方依遊管理規則限制甲方進行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第十九條、申訴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品質,或乙方依遊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至乙方之服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十五日回覆處理之結果。
乙方應於官網或遊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
甲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程式或其他影響遊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約時,應於官網首頁、遊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或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約之變更無效。
甲方第一項通知到達十五日
一、甲方未之表示者,乙方依約變更容繼續提供本遊
二、甲方之表示者,依甲方終止約方式處理。

第二十一條、約之終止及退費

當點數儲值入本服務經兌/消耗,無法取消、更改、退費或轉入其他遊中。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約。
乙方得與甲方約定,若甲方逾一年期間未登入使用本遊,乙方得通知甲方十五日登入,如甲方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乙方得終止本約。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乙方電腦系統之意攻或破
二、以利用外程式、病毒程式、遊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
三、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或遊戲內商品。
四、因同一事由違反遊管理規則達一定次(不得少三次)以上,經依第十九條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經司法機關查獲事任何不法之行
六、經乙方查證甲方遊戲帳含未付費之點或商品時。
乙方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約終止時,乙方扣除30%通路成本與10%人事成本(若匯款需扣除30元手續費)三十日以現金、銀行轉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或遊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或費用。
中貨取得源區分二種,使用時消耗先順序排列如下:
一、有價點(線上購點/)
二、免費點(戲內取得、購點時額外贈送、其他活動兌換等)
如甲方戲內進行購買服、道具等消耗作時,依照此順序進行點消耗。
(
免費點數將不列入退費計算)

第二十二條、停止營運

因乙方停止本遊之營運而終止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公告官網首頁、遊登錄頁面或購買頁面,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除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二十三條、送達

有關本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送達。
前項登錄通訊資料若有變更,甲方即通知乙方。乙方依變更之通訊資料送達。
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所之通知發出,以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已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送達者,乙方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準據

約以中華民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五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而生之事件,雙方合意以臺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